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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5号

辜成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辜成雄,王永练,刘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辜成雄。被执行人王永练。被执行人刘美珍。申请执行人辜成雄与被执行人王永练、刘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刚义

审 判 员  涂书贤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升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