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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21号

侯立建与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立建;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721号

原告:侯立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310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15242118-9。

法定代表人:张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立建与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黄爱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立建、及委托代理人李夫永、代宝森,被告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原告侯立建与被告电力公司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立建诉称:2014年8月10日下午,原告在给其电表插卡充电时,因安装的电表箱上有裸露的电线头,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原告被电击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原告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等多处受伤,后被送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8日,支付医疗费用7万余元,仍需要继续治疗,原告伤情经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元,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被告事后发现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自行将电表改装在较低的墙面上,并将裸露的电线采取包扎措施。综上,被告作为电力产权和管理部门,将电表箱安装在比较高的电线杆上,让用户自行插卡取电,必须借助工具攀附,且在电表的插卡处有裸露的电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原告插卡时被电击伤,应对原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30000元。侯立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阐明了证明目的;电力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电力公司质证:无异议。2、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证明事件发生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电力公司质证:对原告头部伤无异议,但病历不能体现因电击致伤。3、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票据及门诊票据,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38天,支付医疗费75267.08元。电力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出院后的票据与受伤事实没有关联性。4、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被告违规安装电表等电力设施,具有安全隐患,对原告遭受伤害具有严重过错。被告发现安全隐患后,积极改造电表设施,可佐证事故发生时,电力设施的安装及管理均存在严重过错。电力公司质证:对打开电表箱的两张照片有异议,从照片上不能反映有裸露的线头,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5、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伤情经鉴定右肩部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约为7000元;休息期120天,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支付鉴定费2000元。电力公司质证:对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应限于住院期间。6、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徐州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交通费146元。电力公司质证:无异议。7、砀山县唐寨镇侯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证明原告在插卡取电时被电击伤,从梯子上摔下北送往医院治疗,后供电局对配电箱改变位置,降低了配电箱高度,不再使用插卡取电;同时证明该村配电箱等电力设施产权属被告砀山县供电公司。电力公司质证:证明内容不真实,村委会不是目击证人,不能证明原告在插卡取电时被电击伤。事发后,对电表改装、取消插卡用电是电力公司统一安排部署,不是针对张土楼村。8、充电卡三张,证明电力公司给原告及同村村民发放充电卡。电力公司质证:无异议。9、证人杜某出庭证言,证明事发日,其看见侯立建从梯子上掉下来,昏迷不醒,听侯立建家属讲侯立建是插卡触电了。当晚有人照灯,他看到了裸露线头。同时证明电表箱距离地面2米多。10、证人李某、范某出庭证言,证明听见侯立建媳妇喊“救命,电触着了”,就从家跑出去,见到侯立建睡在地上,当时天已经黑了,有人用灯照电表箱。看到露出的线头。11、证人文某出庭证言,证明事发后第二天,其到现场拍照,电线有胶布粘的新印。电力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的致伤原因不是事实,原告摔伤本人具有过错,与电击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电力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存在过错,也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8,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4,能证明电表箱安装位置已转移至墙面,且高度下移,没有裸露线头,对其他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7,证据形式不合法,且不能证明原告是电击致伤,对此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证人杜某、李某、范某、文某出庭证言,均不能证明原告是因电击致伤,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结合本院认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8月10日傍晚,原告持手电筒,借助梯子,在使用电力公司安装在电线杆上的电表插卡用电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原告左侧颞叶脑挫裂伤等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17日出院,住院38日,支付医疗、检查费用75137.08元。同年10月28日、29日再次至该院检查诊疗,支付门诊费610.6元。2015年1月23日,原告伤情经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肩部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元。现电力公司对电表箱进行了改装,将电表箱安装位置已转移至高度较低的墙面,并取消了插卡用电。另查明:安徽省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916元∕年;2014年安徽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农、林、牧、渔业24302元/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7074元/年。关于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经审核,认定如下:侯立建住院38天,先后支付医疗费及检查费为75747.68元;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日2015年1月23日),误工期为167天,现原告主张误工期158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误工期158天,误工费为10519.77元(24302元∕年÷365天×158天);护理费限于住院期间为3859.76元(37074元∕年÷365天×3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30元∕天×38天);残疾赔偿金为19832元(991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46元;鉴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系其必然发生的费用,且鉴定数额合理,对该费用予以认定,以上合计125245.21元。

本院认为:供电企业和用电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电。被告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装供电设施,同时对电力设施定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本案中,原告陈述系电击摔伤,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害与电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起诉被电击致伤显然证据不足。电力公司在电线杆上安装电表箱,用户需架上梯子,攀沿插卡充电,存在安全隐患,且电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架设的用电设施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应对侯立建的身体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侯立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天色已黑的情况下,手持电筒,将梯子附在电线杆处,自行攀沿上去插卡取电,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疏于注意,以致身体受到损害,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电力公司在侯立建人身损害中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电力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为宜。侯立建主张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侯立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合计125245.21元中的40%即50098.08元。

二、驳回侯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原告侯立建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爱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地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