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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83号

申请执行人尤西才与被执行人闫泽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西才,闫泽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83号

申请执行人:尤西才,男。

被执行人:闫泽传,男。申请执行人尤西才与被执行人闫泽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泽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尤西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6月11日,被执行人闫泽传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求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戴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