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马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马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