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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调民初字第279号

马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279号原告马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