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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703号

李浩与岳敏华、李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浩,岳敏华,李庆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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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棣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李浩。被告岳敏华。被告李庆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岳敏华、李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