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棣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李浩。被告岳敏华。被告李庆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岳敏华、李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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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与岳敏华、李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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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棣民初字第703号原告李浩。被告岳敏华。被告李庆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岳敏华、李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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