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康丽琴,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文斌,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超,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红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七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雅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