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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034号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工人。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杨军华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婷

人民陪审员  李虎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