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工人。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杨军华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婷
人民陪审员 李虎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