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呈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已全部履行了支付案款义务,全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呈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其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