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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30号

江丽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丽,刘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30号

原告:江丽,女,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丽诉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丽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丽负担。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