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330号
原告:江丽,女,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丽诉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丽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丽负担。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