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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307号

鲍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62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辉

审判员  崔永富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