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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1277-4号

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与杨国才、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杨国才,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1277-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智库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被执行人杨国才。被执行人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327-6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芝执字第12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中包括的“炸药库一处和带院民房一处”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水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炸药库一处和带院民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小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