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陈水英。被执行人夏斌,无职业。被执行人孙秀兰。申请执行人陈水英与被执行人夏斌、孙秀兰返还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民权门康桥里77门501号房屋腾交申请人。被执行人不履行腾房义务,而申请人无法提供周转房屋,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