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石文彩被执行人石忠申请执行人石文彩与被执行人石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生
审判员 王海龙
审判员 王友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雷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