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许大龙,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静先,女,1953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梅瑞林,男,1953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大龙诉被告张静先、梅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大龙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大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大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许大龙承担。
审判员 常跃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可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