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12号
原告:常素珍,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奎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淑芹,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
被告:王淑坤,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
被告:王丽萍,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丽娟,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
被告:王奎礼,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素珍诉被告王奎仁、王淑芹、王淑坤、王丽萍、王丽娟、王奎礼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素珍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嘉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