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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12号

常素珍与王奎礼等6人赡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常素珍,王奎仁,王淑芹,王淑坤,王丽萍,王丽娟,王奎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12号

原告:常素珍,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奎仁,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淑芹,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

被告:王淑坤,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

被告:王丽萍,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王丽娟,女,满族,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

被告:王奎礼,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素珍诉被告王奎仁、王淑芹、王淑坤、王丽萍、王丽娟、王奎礼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素珍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嘉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