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41号
申请执行人:王铁丰。
被执行人:陈铁山。
被执行人:陈湖平。本院执行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王铁丰与被执行人陈铁山、陈湖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铁山、陈湖平均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5年6月11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3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王铁丰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工人委,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王铁丰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