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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309号

张耀与楚龙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耀,楚龙义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张耀,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王利霞,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龙义,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与被告楚龙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存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海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