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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518号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