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道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