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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812-2号

耿慧与于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慧,于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812-2号

申请执行人:耿慧。

被执行人:于宝华。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宝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慧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宝华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耿慧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