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受初字第34号起诉人王善清,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善清的起诉状,对杨劳人仲(2015)通字第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请求本院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将起诉人的档案变更为塔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3,993元;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3,993元。经审查,王善清要求变更档案为塔吊的请求已经我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169号、(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理由均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院认为,王善清本次起诉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仍基于同一请求基础,即要求将其档案内登记的工种变更为塔吊,而其他请求均以变更档案为前提,应属于同一事实理由。鉴于该请求已经我院两次裁定驳回,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符合起诉受理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善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德 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瞿雅晴姚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