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16号
原告:张桥功,男,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张运良,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苏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桥功诉被告张运良、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桥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桥功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