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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16号

张桥功与张运良、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桥功,张运良,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16号

原告:张桥功,男,194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张运良,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告:苏娟,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桥功诉被告张运良、苏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桥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桥功负担。

审判员 张 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问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