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13号
原告:图尔逊·图达洪,
委托代理人:阿孜古丽,
委托代理人:吐尔地古丽,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本院受理的原告图尔逊·图达洪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审理中,于2015年6月11日原告暂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尔逊·图达洪的撤诉申请属于其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尔逊·图达洪撤回起诉。案件原受理费5710.57元(已审批缓缴),本院减半收取2855.28元,应由原告承担。(本业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苏 来 曼 . 艾 合 买 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阿吉古力·吐尔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