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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514号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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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514���原告毛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祥明、张淑霞,系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永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