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03-2号(2015)长执字第00921-2号申请执行人孙成琳。申请执行人冯停凤。被执行人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成琳、冯停凤与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已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