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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921-2号

孙成琳、冯停凤与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A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成琳,冯停凤,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03-2号(2015)长执字第00921-2号申请执行人孙成琳。申请执行人冯停凤。被执行人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成琳、冯停凤与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已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超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立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