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梁杰参,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侗族。委托代理人梁仲延,男,系原告之次子。被执行人吴建青,男,1974年1月23日生,侗族。申请执行人梁杰参与被执行人吴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从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吴建青尚欠原告梁杰参借款110000元,被告自愿于2013年10月26日前偿还10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4年1月17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被告吴建青自愿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杰参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建青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民委、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房屋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从执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永和
审判员 王绍勇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