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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91号

邵克顺与何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克顺,何江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91号原告邵克顺。被告何江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