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91号原告邵克顺。被告何江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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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克顺与何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91号原告邵克顺。被告何江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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