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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1号

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诉张娇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张娇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21号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女儿河乡后白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05984023-1。法定代表人蔡秋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娇雨,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个体运输户,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娇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锦州运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莹

代理

审判员  李清昊

人民陪审员  贾天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海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