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受初字第17号起诉人张卫帮,男,汉族,1940年11月25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兴珍,女,汉族,1950年7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93年2月1日,起诉人与松江县征地事务所签订了民房动迁补偿协议书。松江县征地事务所与新桥镇人民政府未按照当时征地政策对起诉人进行补偿,其拆迁补偿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故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起诉人于1993年2月1日签订的民房动迁补偿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给付起诉人张卫帮拆迁补偿款1,444,500元(两被起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精神损失费20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卫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文燕
审判员 施建跃
审判员 邬建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起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起诉人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