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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08-1号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庆陆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庆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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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0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双丰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汝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刘亚洋,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庆陆,从事建筑行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