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0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双丰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汝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刘亚洋,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庆陆,从事建筑行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代理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