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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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焦某。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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