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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47号

刘应忠与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刘应忠。被执行人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汉正街中心商城五楼。法定代表人刘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硚劳人仲裁字(2014)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桥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