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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70号

吕某、陈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当事人
吕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农民。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系临清市供电公司职工。2011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陈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学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07年6月18日,安排被告人陈某冒充李某作为借款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从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其购置车床等生产用具。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吕某全部归还,又于2008年5月21日使用原贷款手续重新贷款40万元,贷款逾期后,被告人吕某于2009年10月30再次安排陈某假冒李某身份在该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偿还旧贷款。2010年10月30日,以上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二被告人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交了赃款4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吕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系临清市金鑫曲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购买机床需要资金,2007年6月18日,被告人吕某安排被告人陈某冒充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以李某作为借款人,临清市金鑫曲轴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从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被告人吕某购买机床等生产用具。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全部全部,之后又于2008年5月21日,使用原贷款手续在该信用社贷款40万元。贷款逾期后,被告人吕某于2009年10月30日再次安排被告人陈某假冒李某身份,在该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2010年10月30日,以上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被告人吕某外出躲账,后于2014年7月28日在江苏省邳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讯,对伙同被告人吕某骗取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信用社贷款4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之后,被告人陈某为逃避法律制裁逃匿,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12月23日退交赃款40万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信用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李某、刘某乙的证言,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庄信用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证明,借款申请书,营业执照,提取笔录,临清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伙同吕某实施骗取贷款行为,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交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