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61号
原告:李某甲,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珍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