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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保字第24号

张永欣与张进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张永欣,张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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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张永欣。被申请人张进平。申请人张永欣称,2009年9月21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张进平欠下其货款156373元,并由被申请人出具了欠据。后被申请人陆续偿还50000元,尚欠106373元至今未付。为此,申请人张永欣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进平银行存款106373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进平银行存款106373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银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