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全桂,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霆、程均昌,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盛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邱彩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育林,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崔全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崔全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崔全桂负担。崔全桂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30日延时加班费25000元、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30日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15000元、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4个月的休息日加班费20000元、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30日高温费10000元、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30日五险一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全桂与被上诉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进行了协商,形成了《会议纪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签收证明》等文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依法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社会保险等所有费用,双方劳动纠纷已全部解决且未留任何未决事项。上诉人崔全桂对此确认在案,表示签署时是清醒的,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协议约定的事项。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驳回崔全桂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崔全桂上诉的理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崔全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坚雄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松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