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莒洙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莒南县相沟镇西黄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孔磊职务:主任
被告:李时德,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相沟镇西黄埝村与被告李时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春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凤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