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商)初字第08567号

徐帅杰与王姣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帅杰;王姣姣;王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8567号原告徐帅杰,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王文明,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王姣姣,女,汉族,王文明之妻,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帅杰与被告王文明、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帅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明、被告王姣姣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徐帅杰提供现金400000元及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1号院1号楼2层1-12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徐帅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徐帅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1号院1号楼2层1-12的房屋;

二、冻结被告王文明、王姣姣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二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