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深圳市港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杨梅岗金峰路2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398551987。法定代表人黄赞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邵敏,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建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一路4号锦秀华庭9层07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xxxxxxxxxxx号)或价值人民币186000元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莫建奇价值人民币186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