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577号

崔仕胜与蒙阴县岱崮镇八亩地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仕胜,蒙阴县岱崮镇八亩地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崔仕胜,干部。被执行人蒙阴县岱崮镇八亩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承坤,主任。申请执行人崔仁胜与被执行人蒙阴县岱崮镇八亩地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468.8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9468.82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崔仁胜与被执行人蒙阴县岱崮镇八亩地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