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白伟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飞,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又名王艳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晓飞、王艳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6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00元,合计7218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飞、王艳银行存款7218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王建荣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