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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执字第00041-1号

白伟伟与张晓飞、王艳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伟伟,张晓飞,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君执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白伟伟,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飞,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又名王艳艳,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宜君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晓飞、王艳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66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00元,合计7218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晓飞、王艳银行存款7218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王建荣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