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942号罪犯李启云,女,汉族,1967年2月15日生,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作出(2005)阜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9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2月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启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启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启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启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