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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6号

党新梅与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党新梅;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6号原告党新梅,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武韦君,山东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云城32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10907-9。法定代表人孙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可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新梅与被告烟台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党新梅负担。

审判员  徐桂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