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544号原告李一×,农民。被告李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诉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凌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潇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