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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544号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一&times,李二&time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544号原告李一×,农民。被告李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诉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一×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凌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潇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