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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310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赵纯杰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赵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被执行人赵纯杰。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4)烟民知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著作权纠纷一案,指定由招远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