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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3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王迎军、胡俊英、李钦友、王加美、尹尊纪、李红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王迎军,胡俊英,李钦友,王加美,尹尊纪,李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3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正,行长。

被执行人:王迎军。

被执行人:胡俊英。

被执行人:李钦友。

被执行人:王加美。

被执行人:尹尊纪。

被执行人:李红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迎军、胡俊英、李钦友、王加美、尹尊纪、李红霞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执行标的6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翟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