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1434号 原告山东浩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53497-9。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商业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业庆。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云汇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尚振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浩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汇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云汇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山东云汇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西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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