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217号上诉人刘弦。
上诉人刘弦因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虹受初字第31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查其原审时提出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弦要求确认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8年10月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坐落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路XXX弄XXX-XXX号房地产中7-9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子钦,该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对刘弦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岳 菁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蔡 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