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两宜镇。被告何某某,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两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党进学
人民陪审员 肖建华
人民陪审员 秦晓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