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执字第00464号

杨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乐,闫兴和,金传侠,丁作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5)合执字第00464号

申请执行人:杨乐,长丰县义井乡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闫兴和,商贩。

申请执行人:金传侠,商贩。

被执行人:丁作苎,曾用名丁作萱,退休教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终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丁作苎在长丰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号××××存款(储蓄)4909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珍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