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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928号

张小勇与天津市春鸿制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勇,天津市春鸿制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92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勇。被执行人天津市春鸿制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上河头镇上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先兰,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勇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春鸿制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股权信息。被执行人所有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北房屋一所,建筑面积1875.16平方米,该房于2015年4月27日采取查封手续。被执行人尚有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北地号为北辰单集用(2003更2)字第36号的土地使用权,已于2015年6月8日采取查封手续。鉴于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土地处置需要时间,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 娣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意 搜索“”